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截止日后,信息平台不再接受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一)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信息;(二)组织机构情况及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三)理事会、监事会履职情况及业务活动情况;(四)理事、监事、会员、工作人员信息以及领取报酬的情况、会员名册;(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六)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七)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和评估情况;(八)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向会员收费的,还应当公布收费事项及收费标准;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九)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1.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2.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书
填报须知:
社会组织需根据每年的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扫描同步上传至申报网页。
1.申请:申请者在网上进行填报。
2.预审: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受理:登记管理机关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于电话告知申请者。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但满足申报条件,登记管理机关一次告知不符合内容。若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理由。
4.审查:审核材料完整性和正确性后,电话告知申请者,申请者在网上可以查看办理进度。
5.办结:网上显示已办结,公告后可前往登记管理机关加盖年度报告已完成戳章。
由于年度报告事项已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当事人仅需登录网址填报资料即可,如有问题建议先致电82918202,或向行政服务大厅窗口进行咨询。
年检/年度工作报告申请指南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均需参加年度报告。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方式为网上报送。
市级社会组织应当于2018年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应于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市民政局窗口填报并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期结束后,系统将关闭。逾期提交年度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在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示。并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当年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向市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需要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止,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内容有哪些?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和办法是什么?
(一) 网上填报及打印“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报告书”
1、登陆:登陆深圳民政在线(http://www.szmz.sz.gov.cn)点击首页在线服务“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2、进入用户:进入后按照右侧提示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用户名为本机构的中文名,初始密码“111111”),进行填写。
3、填写:点击“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按照页面提示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然后点击“打印”。
(二)报送材料
1、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年检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2、5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报告书和工作总结等有关资料报送我局。直接登记的可将材料直接报送我局。
(三)我局按规定的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审查有关材料并做出年检结论。
(四)对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我局在登记证书副本加盖年检印鉴,对年检不合格的,我局将限期整改。
(五)年检结果将在我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年检报告书》(原件一式两份,须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
4、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许可证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有哪几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年检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合格的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3、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5、领导班子健全,运作正常,管理制度健全,按民主程序办事;
6、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情形?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财务凭证;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
6、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
8、设立分支机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会受到哪些处罚?
凡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明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整改期间暂停活动。暂时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和印章。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
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按下列办法处理:
1、逾期(最长不得逾期两个月)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责令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2、一年不接受年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3、累计两年不接受年检的,责令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累计三年不接受年检的,予以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