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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通知书
2.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请表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证明文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民办非企业清算报告
7.会议纪要
8.银行账户撤销通知书
填报须知:
网上填写申请业务的相关信息,用于数据采集,并将纸质版资料扫描件在网上同步提交, 网上表格填好窗口工作人员预受理后A4纸打印,相关人员或部门签字、盖章,然后前往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所有存档纸质材料。
窗口办事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民政局窗口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申请。
2.审核并受理
申申请者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填写表格,窗口工作人员预审通过后,申请人A4纸打印,相关人员或部门签字、盖章,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初审通过后网上受理(3个工作日)。经办工作人员审核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个工作日)。申请者按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再次递交材料到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再次网上受理(个工作日)。
3.审查审批
业务受理后,进入网上审核流程。由民政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
4.办结送达
审核结束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审批系统自动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注销登记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