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请材料

1.场地使用权证明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5.社会团体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批准文书
6.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表
7.社会团体会员(单位、个人)登记表
8.社会团体会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9.验资报告
10.所有负责人身份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社会团体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填报须知:
网上填写申请业务的相关信息,用于数据采集,并将纸质版资料扫描件在网上同步提交, 网上表格填好窗口工作人员预受理后A4纸打印,相关人员或部门签字、盖章,然后前往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所有存档纸质材料。

窗口办事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福田区民政局提出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5个工作日)
2.审核并受理
申请者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填写表格,窗口工作人员审核通过,申请人网上表格填好后A4纸打印,相关人员或部门签字、盖章,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初审通过后网上受理。5个工作日内,经办业务员审核材料,并电话联系,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者按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再次递交材料到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再次网上受理。(5个工作日)
3.审查审批
业务受理后,进入网上审核流程。(5个工作日)
4.办结送达
审核结束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深圳市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通知申请者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作出行政不许可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向申请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