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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1.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6.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请材料
1.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社会团体8个主要发起单位登记表
3.社会团体8个主要发起人登记表
4.委托授权书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填报须知:
网上填写申请业务的相关信息,用于数据采集,并将纸质版资料扫描件在网上同步提交, 网上表格填好窗口工作人员预受理后A4纸打印,相关人员或部门签字、盖章,然后前往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所有存档纸质材料。
窗口办事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深圳市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社会团体名称核准申请。
2.受理(3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引导申请人注册并登录网上帐号填写表格,窗口工作人员预审通过后,用A4纸双面打印,相关人员或部门签字、盖章,并上传扫描版材料,纸质材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5个工作日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要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和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后,再次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再次审核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审核(2个工作日)
业务受理后,由福田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和科长进行审查审核,审查审核工作在2个工作内完成。
4.审批(3个工作日)
审查审核完成后,福田区民政局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审批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5.办结
准予核准的,发给《社会团体名称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办结工作在审批决定当日完成。
6、送达
办理结果将以短信息或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照短信息或电话的提示领取《社会团体名称核准通知书》,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证书。送达工作将在办结工作当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