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请材料

1.举办者、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2.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3.字号授权证明
4.委托授权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6.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填报须知:
网上填写申请业务的相关信息,用于数据采集,并将纸质版资料扫描件在网上同步提交, 网上表格填好窗口工作人员预受理后A4纸打印,相关人员或部门签字、盖章,然后前往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所有存档纸质材料。

窗口办事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民政局窗口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的申请。
2.受理
申请者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填写表格,窗口工作人员预审通过后,申请人A4纸打印,相关人员或部门签字、盖章,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初审通过后网上受理。5个工作日内,经办工作人员审核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者按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再次递交材料到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再次网上受理。
3.审查
业务受理后,进入网上审核流程。
4.办理结果
审核结束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系统自动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作出行政不许可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向申请者送达《不予名称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