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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1.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
2.市民政局下达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3.安置地为本区。
申请材料
1.退役士兵信息表
2.退役士兵入户信息表
3.异地入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其签名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取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
窗口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告知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接收的决定;不予通过的,电话口头告知并说明理由,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在接收退役士兵6个月内,协助退役士兵落户;根据退役士兵的自主选择,为其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或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