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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
1.深圳市户籍居民;
2.入伍日期在1954年10月31日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入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3.目前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本
3.复员军人证或复员军人登记表
4.未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金证明
5.复员军人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申请表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需要加盖公章;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张,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窗口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区级民政部门审查审批,通过后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收到区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备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书面备案审查,将结论通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备案后,出具《广东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深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