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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1.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
2.当事人应当到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
3.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申请材料
1.伤残人员补、换残疾证件审批表
2.伤残证件
3.登报声明的报纸
4.代办人身份证
5.户口薄
6.一寸免冠照片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需要加盖公章;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张,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窗口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市级民政部门收到区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审查结果及换证补证有关材料后,审查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通过后将审查结果及换证补证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省民政厅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区民政部门进行发放。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伤残人员换证补证的审核窗口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