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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1.深圳市各区户籍居民;
2.享受抚恤补助的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五老”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含铀矿)退役人员。
申请材料
1.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2.优抚对象医疗困难补助申请表
3.就医票据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需要加盖公章;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张,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窗口办事流程
1、申请人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深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或《残疾军人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请;
2、经街道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优抚对象医疗困难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申请审批;
3、经户籍所在地街道部门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医疗困难补助条件的,予以批准,发放医疗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