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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事流程
1、申请人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深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或《残疾军人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请;
2、经街道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优抚对象医疗困难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申请审批;
3、经户籍所在地街道部门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医疗困难补助条件的,予以批准,发放医疗困难补助。
受理范围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申请材料
1.追认烈士审批表
2.申请书
3.死者及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4.涉及刑事案件时,需提供公安局讯问笔录、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5.牺牲情况调查证明材料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需要加盖公章;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张,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窗口办事流程
1、申请:由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区级人民政府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受理:区民政部门调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3、审查:市级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再由市人民政府按烈士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