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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
1.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军队医院原始病历,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目前处于失业下岗状态。
申请材料
1.广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
2.退伍军人证
3.户口本、身份证
4.申请书
5.年检过有效失业证
6.近期慢性病就诊病历
7.相关医疗检查报告
8.诊断结论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需要加盖公章;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张,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窗口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区级民政部门初审,20个工作日初审通过后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收到区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后,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将有关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民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出具《广东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深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市级制作证件完成后,即日将证件交由区级民政部门进行发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级民政部门领取《广东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深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