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1.1954年11月以后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2.目前居住在农村的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
3.本市户籍的。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本
3.退伍证
4.参战立功授奖证件
5.年检有效失业证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加盖各区民政部门公章。

窗口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持目前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提供有效失业登记证明)且生活困难的;服役期间直接参与铀矿开采,所在部队和参核时间为中央军委认定的铀矿开采部队代号和指定参核时间相吻合的军队退役人员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籍街道提出申请;
二、街道对提供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享受条件的,填写《广东省参核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一式三份,并《申请表》上提出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区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享受条件的,在《申请表》上提出审批意见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复核;
四、市民部门复核通过后,报省级民部门备案;
五、省级民部门备案通过后,第二个月起由街道发放定期定量补助和享受相关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