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申请材料

1.正式的病情检查
2.实验分析记录
3.退伍证
4.退伍军人登记表
5.代办人身份证
6.户口薄
7.广东省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
8.申请书
9.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
10.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11.病情诊断书
12.出院小结
13.正式病历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各区民政部门公章。

窗口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区级民政部门初审,通过后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收到区级民政部门上报的伤残评定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将结论告知申请人,并逐级通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时将有关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或《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深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市级制作证件完成后,即日将证件交由区级民政部门进行发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级民政部门领取《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或《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深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