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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1.深圳市户籍居民。
2.入伍日期在1954年10月31日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入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3.目前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复员军人证或复员军人登记表
4.未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金证明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需要加盖公章;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张,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窗口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街道民政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民政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