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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2.申请人属配偶或父母的需要满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属于子女的未满18周岁;
3.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有效本人失业证明、未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金证明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应按对象类别相应提供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
4.劳动部门出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或失业证明
5.“三属”,年收入低于同类遗属年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在申请补差时,需提交收入证明
6.抚养人需提供抚养人身份认定材料(街道办证明或法律公证材料)
7.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的,需提供街道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
8.《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申请表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需要加盖公章;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张,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窗口办事流程
1.申请人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经街道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将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3.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予以批准,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和归档,并从批准之日起发放申请人定期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