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1.符合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2.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1.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2.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3.申办民办福利机构表格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的形式纸质材料,申请材料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申请人的签字和加盖公章。

窗口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福田区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筹办或不同意筹办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批复》;不同意筹办的,书面告知其原因。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办公大楼1605室领取《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批复》或《不予批准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