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流程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双方协议解除除外;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
3.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申请材料

1.照片
2.身份证
3.户口簿
4.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
5.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6.收养登记证
填报须知:
申请人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证件和材料;复印件采用A4纸,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窗口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民政局科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在第1个工作日完成)。
2.受理。经办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在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查。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属实的给予通过;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收养登记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经科领导审核(在第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局领导审批(在第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办理结果。通知当事人前来领证。当事人当场签署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登记员打印《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登记员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意愿,告知解除后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