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1.照片
2.身份证
3.户口簿
4.离婚证
5.结婚证
6.收养登记申请书
7.收养人婚姻状况、 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8.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9.收养人计划生育证明
10.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11.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12.子女情况证明
填报须知:
申请人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证件和材料;复印件采用A4纸,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1.申请。申请人向区民政局科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在第1个工作日完成)。
2.受理。经办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在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查。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属实的给予通过;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收养登记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经科室领导审核(在第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局领导审批(在第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办理结果。通知当事人前来领证。当事人当场签署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登记员打印收养登记证。登记员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意愿,告知收养后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颁发收养登记证。
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有什么特殊要求?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送养人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原件1份)。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1份)。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原件1份)。
华侨、港澳台居民在我市办理收养登记应该在哪个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华侨、港澳台居民在我市办理收养登记应该在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办理。
在深圳市福利机构的领养的弃婴或儿童应该在哪办理收养登记?
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社会福利中心已认领弃婴或儿童,应该在所在辖区(宝安区、龙岗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在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领养的弃婴或儿童在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市民已有子女可否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或儿童?
可以,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或儿童不受当事人有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市民可以收养捡拾来的弃婴吗?
按《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有关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因此,市民不可以办理捡拾弃婴收养登记。
可否办理收养朋友或同事、邻居的子女?
不可以。具有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才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香港居民想收养户籍在深圳的小孩,该怎么办理?
收养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和送养人三代以内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2.香港警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3.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4.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机构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5. 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送养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户口簿和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2)提交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
(4)送养人夫妻双方的单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收养小孩有哪些手续?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收养人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