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申请流程

1.照片
2.身份证
3.户口簿
4.离婚证
5.结婚证
6.收养登记申请书
7.收养人婚姻状况、 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8.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9.收养人计划生育证明
10.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11.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12.子女情况证明
填报须知:
申请人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证件和材料;复印件采用A4纸,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窗口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民政局科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在第1个工作日完成)。
2.受理。经办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在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查。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属实的给予通过;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收养登记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经科室领导审核(在第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局领导审批(在第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办理结果。通知当事人前来领证。当事人当场签署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登记员打印收养登记证。登记员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意愿,告知收养后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颁发收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