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1.本市户籍居民;
2.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申请材料

1.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2.家庭财产申报说明及承诺书
3.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填报须知: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以市民政局公布的格式文本为准。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

窗口办事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或委托人)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材料。街道办事处接件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资料合格,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受理回执》;资料不合格,退回申请,并当场告知原因,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申请人更正后予以受理。
(二)审核:1)街道后台审批系统接收到综合窗口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并接收原件(审批表)后,街道进行审核;2)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发送“协助调查函”至申请人居住地要求协助调查当事人实际情况。
(三)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是否给予补助的决定,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四)办结:决定给予补助的,应当确定补助标准,并将决定送达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申请人。决定不予补助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送达:区民政部门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批结果于次月10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低保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