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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 咨询答疑
受理范围
1.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等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炊事员具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者上岗证书。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提供集中居住的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之前,应根据养老机构举办性质到相关登记机关核准养老机构名称或办理登记。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应当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核准名称。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应当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申请材料
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2.深圳市养老机构主要工作人员登记表
3.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
4.深圳市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5.深圳市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
6.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提供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
7.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提供拟设立养老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
8.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填写《深圳市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及执行部门登记表》
9.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
10.场地(房屋)租赁合同
11.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材料
12.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13.卫生、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餐饮、医疗等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文件
14.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申请材料采取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窗口办事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自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1)设市民政局收文后进行审核;(2)经设市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省民政厅.
4.审查:省民政厅审查并做出审批决定。
5.办理结果: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